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垄断经营权,盐商坐收暴利 盐在中国历史上本来就是一个长期被垄断经营的对象,汉代与唐代都曾把垄断盐利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。但是,授予盐商绝对的垄断经营权,这是明清时期才有的事。 明初,因为北方边境大量囤兵以防御蒙古势力,所以朝廷规定盐商必须先纳粮到边塞,然后由官府视纳粮的多少颁发盐引,商人拿到盐引后才可以到盐场领盐行销,这种制度叫做“开中法”。到了明中叶,开中法逐渐废弛,出现了盐引卖不动的局面。 万历四十五年(1617),负责整顿盐政的袁世振开始推行“纲法”来消化积压的盐引。他把商人手中的旧引分为十纲,编成册子。每年以一纲行旧引,九纲行新引。为了避免新的竞争,便于管理,商人的数量受到了严格控制。每年发行新引时,都以纲册原载的商人与引数为依据,册上无名者不得加入。这样一来,那些册上有名的商人(所谓“纲商”)就得到了政府特许的垄断经营权,可以借此攫取巨额利润,而且这种权利是可以世袭的。 清初沿袭了明代的盐法。盐商运销食盐,须先向盐运司交纳盐课,领取盐引,然后到指定的产盐区向灶户买盐,再贩往指定的行盐区(叫做“引岸”)销售。然而盐引并不能随便领取,商人必须以引窝为据,证明自己拥有运销食盐特权。为了得到引窝,商人又必须事先“认窝”,也就是交纳巨额银两取得官府授予的垄断经营权。 在盐法的实际运行过程中,盐商的角色发生了分裂,出现了窝商、运商、场商、总商等名目,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各有不同的职能。窝商,也叫业商。清初本来没有窝商、运商之分,凡是有引窝的盐商都是自己运销食盐。之后,因为一些有引窝的盐商缺乏资本无力贩运,就将引窝租给无窝的商人经营,于是便有了窝商、运商之分。 窝商自己不经营盐业,而是纯粹靠出租引窝坐收巨利,是盐业垄断性的最突出的表现。运商,也叫租商。运商想要贩卖食盐,必须先向窝商缴付“窝价”,租取引窝,然后到盐运司衙门纳课领引,他们在食盐的流通过程中起着产地与销售地之间的桥梁作用。场商,是在指定的盐场向灶户收购食盐再转卖给运商的商人。他们攫取了收购盐场全部产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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